| 用户姓名: |
雪飘piap |
| 时 间: |
2008-10-6 0:06:00 |
| 问 题: |
我单位收到一张深圳发展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和该张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贴函,保贴函被我单位会计搞掉了,请问如果银行拒付我们单位要出具些什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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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复: |
承兑汇票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保贴函是付款人保证对票据进行贴现的承诺,丢失保贴函,贵司只是不能要求银行进行贴现,法律未规定保贴函为提示承兑的必须材料。贵司汇票是否已经进行承兑?如果付款人尚未进行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贵司只能要求付款人进行承兑,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且汇票仍在承兑期内,贵司可根据银行出具的拒绝承兑、付款等方面的证明向汇票的前手追索;如果已经进行承兑,银行拒付,可直接向银行追诉。 金诺律师事务所 段东梅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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