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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波律师

  金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事务所主任,北京大学天津校友会副会长,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天津风险投资促进会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

用户姓名: 曹丽静
时  间: 2008-11-10 20:42:00
问  题: 您好:我想请教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的事情,我在单位工作了3个月,他也不和我签合同,并且工资只有600元一个月,还欠我一个月的工资。我该咋办?她应该怎样赔偿我?谢谢急!!!
回  复: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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